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自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303号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锦绣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秦本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和保,当涂县姑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自强,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沈自强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当涂县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