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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国付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089号罪犯陈国付,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小学文化,原住江苏省准安市楚州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象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2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国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331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国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国付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67.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国付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明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