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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某军、罗某永、胡某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军,罗某永,胡某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75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军,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因本案于2016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永,男性,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罗依溪镇茶叶村。因本案于2016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志,男性,汉族,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台源镇。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军、罗某永、胡某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军、罗某永、胡某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永自2015年租下位于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东侧楼房二楼第8房间后便在房间摆上两张麻将台,提供给福群厂的同事打麻将,从中收取一定费用。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军找到罗某永商量在其开的麻将房内聚众赌三公,从中抽水牟利,罗某永见开设赌场获利更多且租房费用和水电费都不用自已交便同意杨某军利用自己的场地开设赌场抽水牟利。接着杨某军找来在坂田派出所作巡防员的被告人胡某志在赌场发牌抽水。杨某军便于2016年7月始在东侧楼房二楼第8房间利用周末休息时间聚众赌三公抽水牟利。2016年9月25日凌晨1时40分许,民警发现布龙路东侧楼房二楼第8房间有人聚众赌博,于是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查处,当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杨某军、罗某永及参赌人员徐某等11人,而被告人胡某志及部分参赌人员则跳窗逃脱。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及疑似赌资35440元人民币。被告人胡某志则于2016年11月8日到深圳市公安局燕子岭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军、罗某永、胡某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35440元,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证人郭某鹏、徐某、彭某付、姚某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军、罗某永、胡某志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军、罗某永、胡某志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军、罗某永、胡某志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永、胡某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军、罗某永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志主动投案,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军、罗某永、胡某志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七千二百四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晓东 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裕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