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六锁与被告温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锁,温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43号原告:李六锁,男被告:温永亮,男,原告李六锁与被告温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六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六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六锁负担。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