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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六锁与被告温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锁,温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43号原告:李六锁,男被告:温永亮,男,原告李六锁与被告温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六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六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六锁负担。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