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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鸟山与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树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鸟山,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树远,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陈鸟山,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紫园街23号412F房。法定代表人:张树远。被执行人:张树远,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百花岭工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张步禄。原告陈鸟山诉被告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树远、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树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鸟山借款350000元及违约金105000元。二、被告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300000元及其违约金9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树远、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树远、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鸟山于2017年02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62166元,执行费6832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鸟山3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义务。现被执行人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其应当负担的义务。被执行人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树远逾期未履行剩余债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上述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被执行人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树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树远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土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