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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文达、杨光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达,杨光年,黄秀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达,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杨光年,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秀枞,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达与被执行人杨光年、黄秀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还款43036.42元,但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