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骆梅诉刘继侠、朱晓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梅,朱晓明,刘继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204号原告:骆梅,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朱晓明,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刘继侠,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梅与被告朱晓明、刘继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所确定的,被告朱晓明、刘继侠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收件人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因此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朱晓明、刘继侠现在确切住址有权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骆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