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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宫宝宏对杨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宝宏,杨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84号申请人:宫宝宏,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杨丛,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职员,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宫宝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丛名下的工资收入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宫宝宏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前郭支公司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宫宝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丛名下的工资收入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