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鱼峰区水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终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雅儒路西4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19352093T。法定代表人:周东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维勇,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辉,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燎原路东三巷1号大都雅苑1栋3单元1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BL1M8A。法定代表人:潘超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兴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鱼峰区水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C2109953-7。代表人:陶有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中厚,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庆,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鱼峰区水南村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3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3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广西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赵舒颖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