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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赖开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开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开圳,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3日被行政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逮捕,同年4月13日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开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开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8日晚上和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赖开圳先后两次开摩托车到佛山市明城镇城七路22号利某五金店旁边的花圃,将被害人麦某放在该处的一个装有蜜蜂的蜂箱盗走。2017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赖开圳再次到上述地点,盗走一个装有蜜蜂的蜂箱,破案后缴回该蜂箱已经发还被害人麦某。经鉴定,赖开圳三次盗窃的蜜蜂箱和蜜蜂共价值人民币16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开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赖开圳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开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开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赖开圳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麦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刑事谅解书,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开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开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开圳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开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赖开圳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开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