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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文小华与刘正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小华,刘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小华,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正海,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文小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正海追偿权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正海支付513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四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款513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显奇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丁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