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范锡林与王明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锡林,王明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377号原告:范锡林,男,生于1948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苍溪县。被告:王明汉,男,生于1949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苍溪县。原告范锡林与被告王明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范锡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锡林与被告王明汉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欠款已经达成协议并兑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锡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范锡林负担。审判员  舒少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凯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