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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李胖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李胖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838号原告李爱国,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25日,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被告李胖,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日,住商水县。原告李爱国诉被告李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