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路晓媚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晓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5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晓媚,女,1980年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曾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于2013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晓媚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燕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晓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晓媚于2016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美国大使馆签证处前喊口号扰乱秩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劝阻无效后将其带上警车,后被告人路晓媚对民警邢某、唐某进行踢踹、抓挠等,在被带至派出所后又对民警李某、保安员倪某、郝某进行踢踹、抓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被告人路晓媚被当场抓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路晓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路晓媚当庭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美国大使馆签证处前,被告人路晓媚大喊口号扰乱了社会秩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劝阻无效后将其带上警车。在警车上,民警让路晓媚从倒数第二排的座位换到最后一排座位,路晓媚拒不配合,并对民警邢某、唐某进行踢踹、抓挠。被带至派出所后,路晓媚又对民警李某、保安员倪某、郝某进行踢踹、抓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邢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陈述证明:2016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我和同事唐某按照所里的工作安排,在朝阳区麦子店美国大使馆东门附近上勤。在我们步巡的过程中,听见大使馆东门处一个女子在大喊大叫。我听见该女子冲着使馆门口喊“共产党腐败、公安局没好人、警匪一家”之类的话,于是我和唐某赶紧走到那名女子旁边对其进行劝阻,让她不要喊了。该女子拒不配合工作,说我们不是好东西。我们一看这种情况,旁边还有很多在办理签证的人员围观,造成的影响很不好,于是我们将她带到了警车上,想带回所里进一步开展工作。上车之后,该女子坐在了驾驶座后方的空位上,按照相关规定,也为了保障她的安全,我过去跟她说让她坐在后排的座位上,该女子不听,嘴里骂骂咧咧的,情绪很亢奋,说“你们公安没一个好东西,我就不挪”什么的。在这个过程中,该女子一直抓我的手和衣领,并踢踹我腿部,将我手部、右上臂抓伤了,然后我同事唐某也过来制止该女子,该女子又用手将唐某的手臂抓伤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使用了手铐,后将其带回派出所。我后来听同事说,在所内人身检查室内,该女子将我所民警李某和两名辅警抓伤了,但是我没有看见,将其带回所后我就去医院了。2、被害人唐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陈述,证明内容和邢某陈述一致。3、被害人李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民警)陈述证明:在美国使馆上勤的邢某、唐某将上访人员带回派出所,当时我在前台值班,看见邢某和唐某的胳膊都有抓伤,就带领保安将该女子带到人身检查室内,等待女民警对该女子进行检查。在检查室内,我将该女子带的手铐打开等待检查,那个女子嘴里一直骂骂咧咧,我让她配合工作,她拒绝配合,我就拉她的胳膊要把她拉起来,她就踹了我左腿一下,随后我和保安对该女子进行制伏,该女子进行反抗,用手抓我的左手,将我左手前臂多处抓伤,两名保安的手也被她抓伤了,我们将她用手铐铐好带到了“三室”。在这个过程中该女子一直对警察进行谩骂。4、被害人倪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保安员)陈述证明:2016年9月23日10时30分许,民警李某带回一名女子,我听民警说该女子在使馆就打伤了其他民警。到了人身检查室,该女子依旧不配合工作,大吵大闹,大声辱骂民警,李某警官在人身检查室等待女民警,准备对该女子进行检查。在打开该女子手铐的过程中,该女子又将李警官挠伤,我和同事郝某在配合控制该女子的过程中也被她挠伤了手和手臂,该女子随后被控制。李警官的左手臂被女子抓了一道口子,腿部被该女子踹了几下。5、被害人郝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保安员)陈述,证明内容和倪某陈述一致。6、证人韩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保安员)证言证明:2016年9月23日10时30分许,我当时在“三室”值班,这时候我看到民警李某把一名女性嫌疑人带到人身检查室,我听说这名女子在使馆打伤了民警。这时候两名保安员倪某、郝某就去人身检查室配合李警官给嫌疑人戴手铐,嫌疑人拒不配合,大声喊叫,暴力对抗民警和保安。她嘴里不干不净,拒不配合工作,用手抓伤民警和保安,用脚踹民警和保安。李某警官的左臂被抓伤,倪某和郝某的手被抓破了几处,有血流出来。7、证人杨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保安员)证言证明:2016年9月23日10时30分许,我接到领导通知让我去“三室”看管嫌疑人,我就下去了。到“三室”的时候,我在人身检查室看到李某警官和两名保安倪某、郝某在给一名嫌疑人戴手铐,嫌疑人拒不配合,用力挣扎,高声喊叫,还用手抓伤了民警和保安,用脚踹民警和保安,随后该女子被控制。我听到她嘴里一直喊着“我申请政治避难,你们警察管不着我,你们都是他妈的混蛋”。李某左臂被抓伤,倪某和郝某的手被抓破了几处。8、证人袁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23日10时许,当时我准备去上班,走到美国大使馆东门这里,我看到一名女子对着大使馆高声喊叫,说什么“我要申请政治避难”等,当时周围群众也比较多,这时我看到在附近执勤的两个民警过来了,告知该女子不要大喊大叫影响秩序,该女子不听,还对着民警大喊大叫,两个民警将该女子带上了警车。现场的两个民警都穿着警察制服。9、北京朝阳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邢某皮肤多处浅表软组织损伤,唐某皮肤多处软组织损伤,李某皮肤多处软组织损伤,郝某手外伤、皮肤软组织损伤,倪某右手皮肤伤。10、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邢某、唐某、李某、郝某、倪某的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11、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路晓媚诊断为无精神病,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活动异常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现场执法录像,证明民警将路晓媚带上警车后,让其从倒数第二排的座位换到最后一排的作为,路晓媚拒不配合,并对民警有撕扯、踢踹动作。13、派出所监控录像,证明在派出所内民警给路晓媚戴手铐时,路晓媚踢踹民警。1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9月23日上午,民警将路晓媚拘传回派出所。15、被告人路晓媚身份证明,证明了其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1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2年7月23日,路晓媚在国家信访局门前上访时,不听民警劝阻,阻碍民警执行职务,2013年8月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17、被告人路晓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3日早上,我从北京站乘坐公交车来到了美国大使馆,问问我政治避难的结果。在大门口我对着里面喊“我已经申请政治避难”、“我是上访的出不去”,我的声音比较大,在旁边的民警就冲过来让我上车,我说“我告北京市公安,去派出所能解决问题吗?”我不上车,两个民警拖着我上车,我就挣扎,他们就把我架上车。那是一辆面包车,我就坐在左侧的倒数第二排,后来民警要求我坐最后一排,我不同意,因为他们让我坐在倒数第二排,为什么又要求我坐最后一排?我坚决不去,两名民警又架着我到最后一排,在此过程中有一名民警掰我的手,我就用脚踹他,抓没抓他记不清了,后来他们就把我架到最后一排并戴上手铐,后把我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他们把我拉下车并带到第一个房间,过来一名民警将我的手铐解开,后来又换房间,这时有一名民警过来扭着我的胳膊,我当时很生气又挣扎,当时抓没抓民警记不清了,又过来几个辅警用手铐将我铐住了。我对民警有一种抵触情绪,所以从始至终不配合民警工作。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晓媚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晓媚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路晓媚在公安机关对其基本犯罪事实予以承认,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路晓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晓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清岱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