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玉茂与卞大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茂,卞大祥,卞正贵,巫接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020号原告:肖玉茂,男,193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喜,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卞大祥,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第三人:卞正贵,男,194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第三人:巫接成,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肖玉茂诉被告卞大祥、卞正贵、巫接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玉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肖玉茂负担。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