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史灵军与王成统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灵军,王成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史灵军,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成统,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市。本院在执行史灵军与王成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及现住址去向。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