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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史灵军与王成统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灵军,王成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史灵军,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成统,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市。本院在执行史灵军与王成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及现住址去向。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