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子璇与代新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子璇,代新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子璇,女,汉族,生于2012年12月26日,住邓州市都司镇陈园村高庄**号。监护人:高马均,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20日,住邓州市都司镇陈园村高庄**号。系申请人祖父被执行人:代新意,男,汉族,生于1935年9月2日,住邓州市都司镇索程村索程家**号。关于高子璇申请执行代新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新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我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扣押被执行人代新意所有的珠峰牌电动老年三轮车一辆,并于2017年5月11日在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由买受人高马均以最高价4000元拍得,拍卖成交款4000元自行抵折执行款。现申请人高子璇��监护人高马均撤回执行申请,并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