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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林生、谢应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林生,谢应民,谢忠良,林金福,杨清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林生,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应民,男,汉族。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国,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培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忠良,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福,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清波,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福,男,汉族。上诉人黄林生、谢应民因与被上诉人谢忠良、林金福、杨清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在二庭庭审中,谢俊以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递交《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本案目前的证据显示,2014年12月15日,杨清波作为甲方、林金福作为乙方与作为丙方的谢俊、丁方的黄林生共同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承��生米丰都工程还建房工程BT项目二标段。但一审对谢俊是否享有合伙权利或负有合伙义务尚未查清,故应追加合同当事人谢俊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林生、谢应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庞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舟宇书 记 员  潘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