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恢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吕峰、王振训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峰,王振训,解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509号申请执行人吕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振训,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解国义,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峰与被执行人王振训、解国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商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