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夏吉珍与孙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吉珍,孙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786号原告:夏吉珍,女,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威海环翠区。被告:孙桂芳,女,汉族,住威海经区。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原告夏吉珍与被告孙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凤玲书 记 员 邢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