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夏吉珍与孙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吉珍,孙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786号原告:夏吉珍,女,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威海环翠区。被告:孙桂芳,女,汉族,住威海经区。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原告夏吉珍与被告孙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毕兴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凤玲书 记 员 邢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