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175号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八一路**号。经营者:陈世理,男,生于1972年10月1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湖焱,女,生于1981年7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开发区海源北路769号。法定代表人:武光坤。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6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8696元,由原告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