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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义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27民初150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