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义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27民初150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