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兆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兆亭,温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兆亭,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温家村村民。被执行人温艳海,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温家村村民。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兆亭、温艳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76650.6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工资因其他案件被多次冻结,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奖金收入,但现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白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