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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忠义、刘维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忠义,刘维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忠义,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2006年8月31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维龙,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某未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忠义、刘维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忠义、刘维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康忠义为向陈某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刘维龙多次到陈士忠前妻白少春居住的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南路233号向该处店面卷拉门泼油漆、使用牙签、胶水等物将卷拉门钥匙孔堵住,造成被害人白某财物损失价值937元。具体如下:1.2016年7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康忠义、刘维龙到龙港镇沿河南路233号,用胶水堵住铁卷门锁孔。2.2016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康忠义到龙港镇沿河南路233号用胶水将铁卷门锁孔堵住。3.2016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康忠义、刘维龙到龙港镇沿河南路233号用牙签和胶水将铁卷门锁孔堵住。4.2016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康忠义、刘维龙驾车到龙港镇沿河南路233号,康忠义指使他人在该处泼油漆,并写上“欠债还钱”的字样。5.2016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忠义和刘维龙驾车到龙港镇沿河南路233号,在该处泼油漆,并写上“欠债还钱”字样。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人傅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借条借据、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通某,4、物价鉴定意见书、产权证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监控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忠义、刘维龙无视国法,结伙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康忠义有犯罪前科,且系纠集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康忠义、刘维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维龙系被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予适用缓刑。被告人刘维龙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康忠义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刘维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忠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5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二、被告人刘维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