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华宇电脑(江苏)有限公司与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宇电脑(江苏)有限公司,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050号原告华宇电脑(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浦北分区(松陵)。法定代表人李森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雪川,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交通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苏美亮,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宇电脑(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宇电脑(江苏)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宇电脑(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宇电脑(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6元,由原告华宇电脑(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丹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