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凤梅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四孩,夏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刑初427号自诉人华四孩,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生,住商水县。被告人夏凤梅,女,汉族,1941年12月1日生,住商水县。自诉人华四孩以被告人夏凤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华四孩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夏凤梅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被告人夏凤梅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华四孩在判决宣告前,自行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华四孩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