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胡琼、张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琼,张义,陈巧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21号申请人胡琼,女,汉族,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李丹(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义,男,汉族,1958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陈巧蓉,女,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胡琼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义、陈巧蓉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胡琼的担保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义、陈巧蓉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