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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邓吉龙与灌南县巴巴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景越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吉龙,灌南县巴巴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景越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71号原告:邓吉龙,男,汉族,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县巴巴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程南路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法定代表人:洪伟。被告:义乌市景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83幢2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安,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吉龙诉被告灌南县巴巴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景越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吉龙负担。审 判 长  黄彩丽人民陪审员  张 永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申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