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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晖立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文超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晖立有限公司,刘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晖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光银,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超,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重庆晖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告刘文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晖立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02月03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屋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X银行有存款17200元,并于2017年5月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X银行的存款17200元。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人重庆晖立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扣划,但扣划金额不足以履行全部的标的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7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敢审判���员秦孜代理审判员  徐大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