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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有兰与马忠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兰,马忠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杨有兰,女,回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马忠幸,男,回族,青海省祁连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有兰与马忠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马忠幸无任何财产线索,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永军审 判 员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马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生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