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吴景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路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景梅,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吴景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吴景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吴景梅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吴景梅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