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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四子与何文瑞、任劲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子,何文瑞,任劲辉,任慧,王燕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764号原告:王四子,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何文瑞,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任劲辉,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任慧,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燕锋,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四子诉被告何文瑞、任劲辉、任慧、王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郝英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