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7168号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207-K。法定代表人:梁汝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荔,女,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力学胡同3号力学宾馆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明。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原(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依卓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子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