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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潘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48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49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97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潘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00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8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