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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吴思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吴思通,魏吴连,吴开敏,蔡祈敢,淄博春申陶瓷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5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春方,行长。被告:吴思通,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魏吴连,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吴开敏,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蔡祈敢,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淄博春申陶瓷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吴思通、魏吴连、吴开敏、蔡祈敢、淄博春申陶瓷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