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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宜秀区安枞商店、金进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宜秀区安枞商店,金进君,夏国兰,金进锋,余芳,金进喜,吴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财保104号申请人:安庆市宜秀区安枞商店,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四期木材区二期2栋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11MA2NJHWEX2。经营者:吴祚荣,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5月4日,个体经营者,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金进君,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17日,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夏国兰,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4月9日,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金进锋,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2月25日,住安庆市。被申请人:余芳,女,汉族,出生于1977年11月7日是���住安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7711074026、被申请人:金进喜,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6月5日,住安庆市。被申请人:吴玉芳,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6月12日,住安庆市。申请人安庆市宜秀区安枞商店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1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庆市宜秀区安枞商店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市宜秀区安枞商店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于申请人安庆市宜秀区安枞商店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开始执行。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良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