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燕、朱其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朱其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林燕,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博白县。被执行人:朱其锋,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博白县。申请执行人林燕与被执行人朱其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其锋自动履行执行款5500元,申请人林燕已领取该执行款,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至博白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申请人林燕向本院提出申请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并终结(2016)桂092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2016)桂092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