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某、项城市某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项城市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性,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项城市某局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项城市某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处罚教育,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项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681执493号案件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道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