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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肖桂林诉魏人群、魏仁聪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林,魏人群,魏仁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385号之一原告肖桂林,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章,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人群,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魏仁聪,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桂林诉被告魏人群、第三人魏仁聪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桂林撤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苏勇人民陪审员  匡雄海人民陪审员  肖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蔡东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