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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瑞卿与张兴乐、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瑞卿,张兴乐,张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364号原告:罗瑞卿,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兴乐,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博,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罗瑞卿与被告张兴乐、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罗瑞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兴乐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由于目前被告张兴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正在办理中,待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后,根据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瑞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罗瑞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一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