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颜克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克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1005号之一被执行人:颜克均,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颜克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慈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颜克均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颜克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颜克均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有摩托车一辆,车牌为湘G×××××,该车本院已于2017年5月26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不能处置。2017年1月19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2日,本院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给被执行人,禁止被执行人支付高消费的行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颜克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颜克均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