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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赖文秀、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文秀,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文秀,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运来、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1幢三层。法定代表人:方宏青,总经理。上诉人赖文秀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文秀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赖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文秀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92元,减半收取3946元,由赖文秀负担。赖文秀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祖 辉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