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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内黄县梁庄镇建军兽药饲料门市与李自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梁庄镇建军兽药饲料门市,李自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816号原告:内黄县梁庄镇建军兽药饲料门市,住所地内黄县。经营者:张建军,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李自崇,男,成年(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梁庄镇建军兽药饲料门市诉被告李自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梁庄镇建军兽药饲料门市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梁庄镇建军兽药饲料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内黄县梁庄镇建军兽药饲料门市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