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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祁钰良申请宣告祁金玉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钰良,祁金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特17号申请人:祁钰良,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男,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婧,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祁金玉,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祁钰良要求宣告祁金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祁钰良于2017年5月27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祁钰良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