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杨艳平、韩庆升、杨光公证债权文书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恢1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艳平、韩庆升、杨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长黎证字第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艳平、韩庆升、杨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金额332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说明,同意法院结案,现在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4)吉长黎证字第26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长黎证字第26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