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磊与汤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磊,汤道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739号原告:曹磊,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汤道富(曾用名:汤道付),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曹磊与被告汤道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曹磊负担。审判员 吉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