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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解真与郑建平、胡晓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解真,郑建平,胡晓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7339号原告胡解真,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陈继祥,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平,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胡晓先,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解真诉被告郑建平、胡晓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解真撤回对被告郑建平、胡晓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