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7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解真与郑建平、胡晓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解真,郑建平,胡晓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7339号原告胡解真,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陈继祥,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平,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胡晓先,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解真诉被告郑建平、胡晓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解真撤回对被告郑建平、胡晓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