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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繁昌县繁阳镇缸窑村民委员会、安徽曜安食品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繁阳镇缸窑村民委员会,安徽曜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繁阳镇缸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繁昌县。负责人:盛明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安徽曜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6499359-7。法定代表人:殷育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繁昌县繁阳镇缸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曜安食品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2016)皖0222执2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22执2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安徽曜安食品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繁昌县繁阳镇缸窑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