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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7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与韩晓愿、王水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韩晓愿,王水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7999号原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团结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蒋义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晓愿,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水利,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晓愿、王水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