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瑞兴、李君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瑞兴,李君峰,河北省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47号申请人:杨瑞兴,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李君峰,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被申请人:河北省南乐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杨瑞兴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李君峰驾驶的豫J×××××豫J×××××予以扣押。申请人以亲属杨新迎的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君峰驾驶的豫J×××××豫J×××××解放牌半挂牵引车于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杨瑞兴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珊 更多数据: